根据《钟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钟办发〔2016〕1号)和《钟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关于用餐标准“在单位内部食堂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厅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1.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次接待工作餐,按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90元接待结算。办案等加班工作餐按照30元/人的标准来结算。
2.外来出差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确需由委机关在内部食堂协助安排用餐的,外来出差人员应当据实向委机关食堂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委机关应协助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餐食,并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证明给出差人员。
3.委机关食堂应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将公务接待函、接待清单(菜单)、发票等接待相关票据、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