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根据《贺州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驾驶公车纪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县纪委重申了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纪律,严管公务用车。
一是要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车管干部确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外,其他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自己驾驶公车。
二是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人员驾驶公车审批管理规定。严格把关报批程序,对于报批后获准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一经调离岗位,驾驶公车资格不再有效。各级党委要从严要求,不徇私情,不搞变通。要以身作则,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三是要求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把禁止公车私用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实,同时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题交通法规学习教育,加大对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