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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党内法规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作者:新华社
编辑:张思源
审核:秦洁
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4-01-14 16:34:42
浏览次数: 4353次
【字体:
A+
A-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党
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规
范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巩
固
党
治
国
理
政
的
组
织
基
础
,
根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以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为
统
领
,
以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导
向
,
以
推
进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职
能
优
化
协
同
高
效
为
着
力
点
,
完
善
机
构
设
置
,
优
化
职
能
配
置
,
提
高
效
率
效
能
,
为
决
胜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全
面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有
力
制
度
和
组
织
保
障
。
第
三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党
管
机
构
编
制
。
坚
持
党
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坚
决
维
护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党
中
央
的
核
心
、
全
党
的
核
心
地
位
,
坚
决
维
护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
把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到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各
方
面
和
全
过
程
,
完
善
保
证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
始
终
总
揽
全
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制
度
安
排
,
有
效
实
施
党
中
央
方
针
政
策
。
(
二
)
坚
持
优
化
协
同
高
效
。
适
应
新
时
代
新
形
势
新
要
求
,
力
求
科
学
合
理
、
权
责
一
致
,
科
学
审
慎
设
置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
统
筹
谋
划
好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职
能
体
系
建
设
;
力
求
有
统
有
分
、
有
主
有
次
,
理
顺
党
的
领
导
体
系
和
政
府
治
理
体
系
、
武
装
力
量
体
系
、
群
团
工
作
体
系
之
间
的
领
导
指
挥
关
系
,
明
确
其
他
各
个
体
系
的
职
责
定
位
,
完
善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布
局
;
力
求
履
职
到
位
、
流
程
通
畅
,
统
筹
干
部
和
机
构
编
制
资
源
,
提
高
各
类
组
织
机
构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决
策
部
署
的
效
率
,
构
建
运
行
顺
畅
、
充
满
活
力
、
令
行
禁
止
的
工
作
体
系
。
(
三
)
坚
持
机
构
编
制
刚
性
约
束
。
贯
彻
编
制
就
是
法
制
的
要
求
,
机
构
编
制
一
经
确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录
(
聘
)
用
人
员
、
配
备
干
部
、
核
拨
人
员
经
费
等
应
当
以
机
构
编
制
为
基
本
依
据
。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维
护
机
构
编
制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
切
实
把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
加
快
完
善
机
构
编
制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并
有
效
实
施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
(
四
)
坚
持
机
构
编
制
瘦
身
与
健
身
相
结
合
。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和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
管
住
管
好
用
活
机
构
编
制
,
严
控
总
量
、
统
筹
使
用
,
科
学
增
减
,
不
断
提
升
机
构
编
制
资
源
使
用
效
益
。
妥
善
处
理
严
控
机
构
编
制
与
满
足
发
展
需
要
之
间
的
关
系
,
围
绕
中
心
、
服
务
大
局
,
保
障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
更
好
满
足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美
好
生
活
需
要
。
第
四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
各
类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机
构
、
编
制
、
领
导
职
数
的
配
备
和
调
整
,
适
用
本
条
例
。
前
款
所
称
各
类
机
关
是
指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
监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和
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
群
团
机
关
。
第
二
章
领
导
体
制
第
五
条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党
中
央
设
立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
作
为
党
中
央
决
策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负
责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职
能
体
系
建
设
的
顶
层
设
计
、
总
体
布
局
、
统
筹
协
调
、
整
体
推
进
、
督
促
落
实
。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对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
二
)
研
究
提
出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
三
)
研
究
提
出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审
定
省
级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指
导
地
方
各
级
机
构
改
革
工
作
。
(
四
)
审
定
中
央
一
级
副
部
级
以
上
各
类
机
构
的
职
能
配
置
、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三
定
”
规
定
)
。
(
五
)
统
一
管
理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配
置
以
及
调
整
工
作
,
统
筹
协
调
部
门
之
间
、
部
门
与
地
方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
(
六
)
统
一
管
理
中
央
一
级
党
政
机
关
,
中
央
一
级
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
群
团
机
关
的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审
批
上
述
单
位
厅
局
级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
双
重
领
导
并
以
部
门
领
导
为
主
的
机
构
、
派
驻
地
方
机
构
、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
(
七
)
审
定
地
方
行
政
编
制
总
额
、
机
构
限
额
和
职
能
配
置
的
重
要
调
整
,
审
批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厅
局
级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
(
八
)
研
究
提
出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统
一
管
理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审
批
地
方
厅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的
设
置
,
指
导
协
调
地
方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
九
)
推
进
机
构
编
制
法
治
建
设
,
研
究
完
善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编
制
法
规
制
度
。
(
十
)
督
促
检
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贯
彻
党
中
央
关
于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重
要
决
定
,
严
肃
机
构
编
制
纪
律
。
第
六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党
委
(
党
组
)
必
须
服
从
党
中
央
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增
强
“
四
个
意
识
”
、
坚
定
“
四
个
自
信
”
、
做
到
“
两
个
维
护
”
,
坚
决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
严
格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机
构
改
革
、
体
制
机
制
、
机
构
、
职
能
、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等
规
定
,
确
保
中
央
令
行
禁
止
、
政
令
畅
通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党
委
(
党
组
)
根
据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负
责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设
立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
管
理
本
地
区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负
责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乡
镇
、
街
道
的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由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管
理
。
第
七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承
担
日
常
工
作
,
归
口
本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管
理
,
根
据
授
权
和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机
构
编
制
具
体
事
宜
。
第
三
章
动
议
第
八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动
议
应
当
根
据
党
中
央
有
关
要
求
和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提
出
。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由
党
中
央
启
动
。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可
以
提
出
本
地
区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动
议
,
并
组
织
力
量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
重
大
事
项
和
超
出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的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上
级
党
委
请
示
报
告
,
上
级
党
委
同
意
后
方
可
研
究
推
进
。
地
方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规
定
权
限
,
对
本
地
区
相
关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提
出
动
议
。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可
以
动
议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
职
能
、
编
制
、
领
导
职
数
等
事
项
调
整
,
报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
根
据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可
以
由
部
门
决
定
的
事
项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九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动
议
应
当
由
党
委
(
党
组
)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提
出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动
议
必
须
符
合
党
中
央
有
关
改
革
精
神
和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规
定
,
应
当
充
分
论
证
必
要
性
、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
第
四
章
论
证
第
十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应
当
在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下
组
织
论
证
。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应
当
有
利
于
构
建
系
统
完
备
、
科
学
规
范
、
运
行
高
效
的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职
能
体
系
,
形
成
总
揽
全
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党
的
领
导
体
系
,
职
责
明
确
、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府
治
理
体
系
,
中
国
特
色
、
世
界
一
流
的
武
装
力
量
体
系
,
联
系
广
泛
、
服
务
群
众
的
群
团
工
作
体
系
,
有
利
于
推
动
各
类
组
织
在
党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协
调
行
动
、
增
强
合
力
。
第
十
一
条
机
构
设
置
应
当
科
学
合
理
,
具
有
比
较
完
整
且
相
对
稳
定
的
独
立
职
能
,
能
够
与
现
有
机
构
的
职
能
协
调
衔
接
。
统
筹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设
置
和
职
能
配
置
,
应
当
强
化
党
的
组
织
在
同
级
组
织
中
的
领
导
地
位
,
加
强
归
口
协
调
职
能
,
统
筹
本
系
统
本
领
域
工
作
。
坚
持
一
类
事
项
原
则
上
由
一
个
部
门
统
筹
、
一
件
事
情
原
则
上
由
一
个
部
门
负
责
。
党
的
有
关
机
构
可
以
同
职
能
相
近
、
联
系
紧
密
的
其
他
部
门
统
筹
设
置
,
实
行
合
并
设
立
或
者
合
署
办
公
。
地
方
机
构
设
置
和
职
能
配
置
应
当
保
证
有
效
实
施
党
中
央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涉
及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和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
政
令
统
一
、
市
场
统
一
的
机
构
职
能
应
当
同
中
央
基
本
对
应
。
除
中
央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地
方
可
以
在
规
定
限
额
内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机
构
和
配
置
职
能
,
严
格
规
范
设
置
各
类
派
出
机
构
。
地
方
可
以
在
规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设
置
和
调
整
事
业
单
位
。
第
十
二
条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党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和
机
构
编
制
党
内
法
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适
应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机
构
履
职
需
要
。
编
制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编
制
种
类
、
结
构
和
总
额
等
规
定
。
领
导
职
数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领
导
职
务
名
称
、
层
级
、
数
量
等
规
定
,
领
导
职
务
名
称
应
当
与
机
构
层
级
相
符
合
。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研
究
论
证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时
,
应
当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和
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
,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和
风
险
评
估
。
研
究
论
证
时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
第
五
章
审
议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应
当
按
程
序
报
批
,
严
格
遵
守
管
理
权
限
。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方
案
必
须
报
党
中
央
审
议
批
准
。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申
请
,
由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
重
大
事
项
由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党
委
审
批
。
需
报
上
一
级
党
委
及
其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的
,
按
程
序
报
批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授
权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
地
方
党
政
机
构
设
置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
各
级
机
构
限
额
由
党
中
央
统
一
规
定
。
地
方
党
委
提
出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申
请
,
报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
重
大
事
项
由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党
委
审
批
。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专
项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方
案
,
由
有
相
应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的
党
委
(
党
组
)
审
议
批
准
。
超
出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的
重
大
问
题
,
党
委
(
党
组
)
在
审
议
后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党
委
请
示
报
告
,
上
一
级
党
委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第
十
五
条
凡
属
机
构
编
制
重
大
问
题
,
应
当
由
党
委
(
党
组
)
或
者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党
委
(
党
组
)
和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议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的
程
序
,
应
当
符
合
党
内
法
规
和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党
委
(
党
组
)
、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应
当
主
要
就
以
下
内
容
对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进
行
审
议
:
(
一
)
是
否
有
利
于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
(
二
)
是
否
符
合
党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和
机
构
编
制
党
内
法
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
三
)
是
否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
能
否
有
效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
四
)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
充
分
考
虑
了
除
调
整
机
构
编
制
外
的
其
他
解
决
办
法
;
(
五
)
是
否
对
可
能
带
来
的
问
题
和
遇
到
的
困
难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
并
做
好
应
对
准
备
。
提
请
审
议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时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照
前
款
规
定
逐
项
作
出
说
明
。
第
六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的
实
施
工
作
由
党
中
央
统
一
部
署
,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按
照
党
中
央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按
照
党
中
央
统
一
部
署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
实
施
方
案
,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
第
十
八
条
经
批
准
发
布
的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三
定
”
规
定
、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等
,
是
机
构
编
制
法
定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
具
有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
是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机
构
职
责
权
限
、
人
员
配
备
和
工
作
运
行
的
基
本
依
据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
三
定
”
规
定
的
重
大
调
整
,
应
当
报
上
级
党
委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报
告
制
度
。
下
级
党
委
应
当
向
上
级
党
委
报
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落
实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等
任
务
的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按
程
序
报
告
。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能
够
解
决
的
应
当
主
动
协
调
解
决
,
超
出
权
限
的
应
当
按
程
序
请
示
,
重
大
事
项
报
党
中
央
决
定
。
各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报
告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级
党
委
报
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重
要
事
项
向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报
告
。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对
职
责
划
分
规
定
在
理
解
上
有
分
歧
的
,
应
当
主
动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
,
报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审
查
。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协
调
。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编
制
统
筹
调
配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根
据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
统
筹
使
用
各
类
编
制
资
源
,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
加
强
编
制
的
统
筹
调
配
和
动
态
调
整
,
建
立
部
门
间
、
地
区
间
编
制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第
二
十
二
条
充
分
发
挥
机
构
编
制
在
管
理
全
流
程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对
编
制
使
用
实
行
实
名
管
理
,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同
组
织
人
事
、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共
享
的
信
息
平
台
。
第
七
章
监
督
问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党
委
(
党
组
)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和
监
督
负
责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权
限
,
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规
定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纠
正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本
级
党
委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核
查
制
度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党
委
一
届
任
期
内
至
少
组
织
1
次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机
构
编
制
核
查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采
用
科
学
方
法
,
对
机
构
编
制
执
行
情
况
和
使
用
效
益
进
行
客
观
评
估
,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改
进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
优
化
编
制
资
源
配
置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情
况
和
纪
律
要
求
执
行
情
况
应
当
纳
入
巡
视
巡
察
、
党
委
督
促
检
查
、
选
人
用
人
专
项
检
查
、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等
监
督
范
围
,
发
挥
监
督
合
力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加
强
与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巡
视
巡
察
机
构
和
组
织
人
事
、
财
政
、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协
作
配
合
,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通
报
、
信
息
共
享
、
线
索
移
送
、
整
改
反
馈
等
工
作
机
制
,
必
要
时
组
成
工
作
组
,
开
展
联
合
督
查
。
第
二
十
六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条
例
的
各
项
规
定
,
严
禁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在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和
机
构
编
制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过
程
中
有
令
不
行
、
有
禁
不
止
,
上
有
政
策
、
下
有
对
策
,
搞
变
通
、
拖
延
改
革
或
者
逾
期
不
执
行
、
不
报
告
;
(
二
)
擅
自
设
立
、
撤
销
、
合
并
机
构
或
者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
规
格
、
性
质
、
职
责
权
限
,
在
限
额
外
设
置
机
构
,
变
相
增
设
机
构
或
者
提
高
机
构
规
格
;
(
三
)
擅
自
增
加
编
制
种
类
、
突
破
行
政
编
制
总
额
增
加
编
制
、
改
变
编
制
使
用
范
围
、
挤
占
挪
用
基
层
编
制
,
擅
自
超
编
录
(
聘
)
用
、
调
任
、
转
任
人
员
,
挤
占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
其
他
资
金
为
超
编
人
员
安
排
经
费
,
以
虚
报
人
员
等
方
式
占
用
编
制
并
冒
用
财
政
资
金
;
(
四
)
违
规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
核
定
领
导
职
数
,
或
者
超
职
数
、
超
规
格
配
备
领
导
干
部
;
(
五
)
伪
造
、
虚
报
、
瞒
报
、
拒
报
机
构
编
制
统
计
、
实
名
信
息
和
核
查
数
据
;
(
六
)
实
施
其
他
违
反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第
二
十
七
条
未
经
党
中
央
授
权
,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干
预
地
方
机
构
设
置
。
坚
决
制
止
和
整
治
通
过
项
目
资
金
分
配
、
督
查
考
核
、
评
比
表
彰
、
达
标
验
收
等
方
式
干
预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配
置
和
编
制
配
备
的
行
为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就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不
得
作
为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的
依
据
。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有
权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
责
令
限
期
纠
正
、
予
以
纠
正
等
处
理
措
施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
责
令
说
明
情
况
、
下
达
告
诫
书
等
处
理
措
施
。
对
违
规
超
职
数
、
超
规
格
配
备
领
导
干
部
,
违
规
超
编
录
(
聘
)
用
、
调
任
、
转
任
人
员
,
挤
占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
其
他
资
金
为
超
编
人
员
安
排
经
费
,
以
虚
报
人
员
等
方
式
占
用
编
制
并
冒
用
财
政
资
金
等
行
为
,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依
规
依
纪
依
法
查
处
和
纠
正
。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以
及
对
机
构
编
制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和
追
责
不
力
、
问
题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照
《
中
国
共
产
党
问
责
条
例
》
、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等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
第
三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权
向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组
织
部
门
、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受
理
机
关
、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的
编
制
工
作
,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1
9
年
8
月
5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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