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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62)】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的规定

作者:本站发布 编辑: 审核: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18-08-14 16:53:28 浏览次数: 5365次 【字体:A+A-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权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处理。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并且要将执行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关单位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