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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归口分流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编辑: 审核: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28 16:36:28 浏览次数: 21949次 【字体:A+A-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委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归口分流处理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贺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台账分类、发函交办、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的工作机制,定期对办理情况和信访举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条 信访室归口受理向县纪委监委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反映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以下统称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

委领导、委机关各部门和县委巡察机构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移交信访室。

信访室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访举报的登记、统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室对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分类摘要举报内容,经研判后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与原件一并呈报委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呈报委领导审批后,要将《重要信访拟办单》和举报原件移交委机关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

(一)对涉及县管干部(不含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室,《重要信访拟办单》复制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二)对涉及一般于部(不含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移交各派驻(出)机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涉及县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含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乡科级以下干部,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县委巡察机构干部的信访举报,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四)对属于委机关受理的申诉,移交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对属于委机关受理的批评建议,移交机关部门办理;

(六)委领导对信访举报件办理有专门批示或要求的,按照领导意见办理。

(七)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件转有关单位。

信访室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移交件,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第六条 信访室收到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以及被降低职务未超过2年或者已辞职、已判刑、已去世的原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参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涉及县管干部通过来信、网络、电话等渠道主动交代问题或者主动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请求核实澄清的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室。

县管干部到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问题、自动投案的,信访室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通知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员接谈,并做好协助配合。

第八条 仅提及县管干部姓名、职务或者党组织名称,没有反映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对明显主观臆测、恶意举报的,信访室严格甄别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信访举报,并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信访室反馈;同时,按照《钟山县纪委监委信访件办理情况月报制度》的要求,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将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统计表报信访室。

第十条 信访室和承办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扣押、拖延、丢失、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材料。在归口分流处理工作方面失职失责的,子以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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